外商在越南成立代表处的条件:
根据政府于2006年7月25日颁发关于贸易法的外商在越设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详细规定的第72/2006/NĐ-CP号议定第3、4、5和7条及工商部于2006年9月28日发布有关指导实施政府2006年7月25日第72/2006/NĐ-CP 号议定的第11/2006/TT-BTM号通知,外商在越南申请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需要以下条件:
——外商在本国或地区获得当地政府机构批准合法成立或登记营业。
——在其国或地区自合法成立或登记营业以来至少要1年。
代表处成立许可证申请之档案:
档案如下:
——由外商签字盖章按照工商部样板的代表处成立许可证的颁发申请书。
——外商人的营业执照或同等价值的文件之副本。外商的营业执照或同等价值的文件有效期限至少1年。
——经过审计的财政报告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资料,证明了外商在最近财政年度的真正存在与运作。
——作为经济组织的外商的运作规章副本。
手续如下:
——代表处成立档案向工商厅提交。工商厅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议工作并签发代表处成立许可证,同时将许可证副本送到工商部,代表处总部所设之地的直辖省市人委会、税务机构、统计机构、省级公安机构。
——根据财政部1999年6月14日发出关于收取发放外国经济组织在越设立常驻代表处许可证手续费的第73/1999/TT-BTC号通知,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个许可证100万越盾。